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工作规定,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6日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范围是市教育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上报单位是市教育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负责依法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第六条 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如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第七条 同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如在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只记为一条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九条 各直属单位分别于每年7月5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