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我局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向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提供相关信息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纸质文件可通过公文交换中心交换或派专人送达。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并转化为通用的文本文件格式,可通过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提供。
第六条 我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我局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七条 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