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
第四条 365bet官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365bet官方机关及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 “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各科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局机关政府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主办,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经过保密审查合格的政府信息方可公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科室应当在起草政府信息时即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成员简介、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市教育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教育发展规划、政策、制度,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市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八)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九)全市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指定具备一定定密知识、有相关行政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本科室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
(二)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平台;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四)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五)本机关门户网站;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渠道。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的科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的科室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授权信息拥有的科室审核公开;
(三)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拥有的科室提出公开建议,报“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的科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的科室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我局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信息拥有的科室代为填写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有责任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教育局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拥有的科室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科室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别与目标考核、公务员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相结合。对违反各项公开制度和规定的,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由局纪检监察室和局绩效办负责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科室应当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本科室上半年和本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下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在规定渠道公布局机关半年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科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直属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细则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本学校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365bet官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