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各民办、事业办学校:
现将《南宁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南宁市教育系统实施〈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南宁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2.南宁市教育系统实施《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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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0日
(网络传输)
附件1
南宁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定量的细化规定。
第三条 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五条 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所致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阻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违法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巨大损失的;
(八) 造成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等不良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从重等多种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不同轻重的程度和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严重的程度和情节处罚。
本制度附件中,轻微的程度和情节属于从轻情形,“严重”的程度和情节属于从重情形。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应当比照本制度附件中“一般”的程度和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处罚“量罚一致”制度,对同一地区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365bet官方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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