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直属各普通高中学校,各事业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等家庭困难学生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6〕138号),结合《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精神,按照各普通高中学生报来的2016年秋季学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人数为依据,现追加下达2016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等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6〕1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除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外,普通高中非建档立卡户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也纳入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补助范围,并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免除其学杂费(包含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
本次追加下达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金,用于非建档立卡户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2017年将根据2016年秋季学期符合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实际在校学生情况,据实结算。
三、免学杂费申请有关要求:
(一)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二)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为准。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四、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生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5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41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9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54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360元。
(二)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生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395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405元,农村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36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期340元。
五、各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学杂费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将免学杂费政策落实到具体学生。
各学校在认定审核及发放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方恺 联系电话:5775296
附件:1、2016年秋季学期广西南宁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分配汇总表
2、2016年秋季学期广西南宁市普通高中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学生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
3、2016年秋季学期广西南宁市普通高中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学生免除学杂费资助学生公示表
4、2016年秋季学期广西南宁市普通高中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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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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