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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设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3.《南宁市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筹转正)》(原件、详见附件);
4.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
6.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不得少于3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7.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明、工作简历;
(3)财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资格证书;
(4)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
8.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
(2)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9.南宁市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原件)。
10.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
2.《南宁市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详见附件);
3.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举办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证明留原件);
(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联合办学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办学主体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提交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其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6)有其他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
4.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6.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产权证明:自有校舍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校舍的提交租赁协议书,租期不得少于3年。
(2)安全证明:校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证明文件;
(3)卫生证明:开办食堂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仪器、器材、设备等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另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7.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8.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明、工作简历;
(3)财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资格证书;
(4)其他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
9.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1)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
(2)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10.南宁市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原件)。
11. 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以上申请材料除特别要求外均应提交一式2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需提交原件核验,并应逐页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指印。各申请表须用黑色钢笔或水性笔按规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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